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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质量才是最好的商标

2014-05-09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驰名商标”的名号,曾经是众多企业为之向往,得之则引以为荣的产品标签。以泉州而论,最多时共有124枚驰名商标落户泉企。不过,5月1日实行的新《商标法》提出,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者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驰名商标”不能用了,好比产品的光鲜外衣被生生剥夺,而且还面临着增加更换新包装等成本支出,以及商超对企业产品上架的门槛要求。但是,不少企业主已经认识到,赢得消费者口碑的好质量,才是产品最好的商标。
 
 
新《商标法》5月1日开始实施。考虑到新旧《商标法》的衔接、企业消化旧包装产品需要不少时间,4月15日,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将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也就是说,2014年5月1日前已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即使包装上印有“驰名商标”字样,也不会受处罚。
 
“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意是保护而非给予荣誉,即使获得“驰名商标”,也不能保证这家企业的产品质量就永远是最好的,否则“三鹿”毒奶粉等产品质量事件就不会发生。企业拿“驰名商标”宣传营销是一种误读,也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对未经历商标争议但产品质量可靠的企业而言,很不公平。
 
“新规定对企业竞争是一种正面引导,但对成熟的品牌而言总体影响并不是很大。今后公司还是会先把好质量关,以实力说话,提高消费者对公司品牌的认可度。”林群峰说道。李成良也表示,虽然公司遭遇一些损失,但新规定从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出发,对市场今后良性竞争更有利。接下来公司在继续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还会改进宣传方式,提高品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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