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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商标被侵犯

2014-03-14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3.5415万元,上缴国库。二、没收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龙鱼食用调和油276瓶(5L的96瓶,1.8L的180瓶)。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
 
事人于2012年12月与三亚某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3月1日开始施工装修。2013年3月19日,当事人又与海口某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轻钢龙骨、石膏板及木夹板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分别于2013年5月17日、2013年7月3日,两次从海口某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标注某牌的胶合板产品3910张,已安装使用1980张,未安装使用1930张。2013年8月,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牌胶合板产品规格9mm514张、规格12mm764张、规格15mm652张;二、罚款17万元,上缴国库。
 
该局积极开展商标维权工作,加大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查处国内外商标侵权案件70宗,案值80.14万元,罚没款71.66万元,没收物品4123件(包、瓶)。下面公布4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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