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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招牌不能再当成“驰名商标”

2014-05-07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相关法条的修改,是规范商标的基本职能,有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这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认定‘驰名商标’本来应有的含义,进一步规范商标的管理,进而也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刘瑛认为。
 
  4月25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介绍了新商标法实施情况。刘俊臣表示,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现实中,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驰名商标制度严重异化,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此次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部分的修改,给浮躁的企业与推波助澜的地方政府起到了降温的作用,如果‘驰名商标’申报了放不上去,他们也就丧失了追逐的动力。企业应当将注意力放在产品的质量提升、技术的研发、售后服务的保证等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是企业应该追求的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如此表示。
 
  “此次修改,填补了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直接法律依据上的空白,将有利于遏制权力滥用,更好实现驰名商标权人利益与其他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刘瑛对此次修改给予了积极评价。
 
  初衷在于制止“傍名牌”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据了解,我国自1985年3月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后,正式开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可分为工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前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据了解,我国当初评选“驰名商标”,本意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打造本土品牌。制定驰名商标的初衷,在于扩大商标保护范围,防止“傍名牌”现象的出现。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宣传周媒体见面会,公布了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的“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就是一起制止“傍名牌”的判决。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是引证商标“圣象及图”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在“地板”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由中文“圣象”及一个站立大象的写实图形构成,申请人为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石膏、石膏板、水泥”等商品上。2006年,圣象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其理由主要为争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石膏、水泥”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关联性很强。
 
  但圣象集团的商标保护之路并不顺利,整个过程一波三折。
 
  2009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3269号商标争议裁定,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3269号裁定。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认为,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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